经过多次修改法律和多年持续努力,我国网络正版化成效明显。与十几年前第一批视频网站创业时互联网视频盗版相比,目前正规企业明目张胆直接盗版的侵权行为基本绝迹。目前网络盗版主要问题一类在于技术滥用对法律的新挑战,一类在于以短视频为代表的新商业模式对用户时间的争夺和切分。
笔者认为,当前打击盗版进入深水区,难度今非昔比,更需要强调法律执行力度,特别是提高判赔力度,而不再是立法和修法。其目的在于以经济利益引导市场主体博弈行为,让盗版得不偿失。
技术滥用对法律规则的挑战
技术滥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规则的挑战有几种。一种是在国内打击盗版的高压之下,侵权人把服务器设置在境外,通过影视剧吸引流量以网络赌博等方式牟利,由于行政执法和司法管辖均涉及国家主权,跨境打盗版遭遇困境,除了国家之间外交谈判、跨国执法合作,或者监测举报后进行技术屏蔽,似无其他办法。另外一种是“打地鼠”似的钻空子,在境内操纵服务器提供盗版内容,一旦被发现迅速转换地点。
目前比较让人迷惑的是所谓“秒传”为代表的网盘存储,以提供链接和密码分享方式提供盗版内容,尤其是这类内容的网盘链接通过一些二手货网店销售,造成对正版影视剧热播时市场的不当争夺与分流。
所谓秒传,是指当用户点击发出上传计算机本地文件上传至网盘服务器的指令时,接受到该上传指令的网盘服务提供商的系统通过计算、校验哈希函数值或者其他手段,并不立即接收上传数据,而是先查找其运营的网盘服务器中是否存在与哈希值相同的文件,如果没有,则网盘服务器将正常执行上传操作指令,会将该文件上传至该用户的网盘空间;如果经校验已经有相同文件,则网盘服务器并不实际启动数据上传,而是分配一个目录路径,显示在该用户的网盘空间中已经上传了具有相同名称、大小和类型的文件信息(因为哈希值相同则文件一般是必然相同,但并没有在不同用户的网盘空间之间发生实际物理数据传输)。后一种虚拟物理数据上传但实际是在服务器的网络系统分配目录路径的技术过程就被称为“秒传”。
这种“秒传”技术,以及单独提供网盘链接,不在服务器提供下载的行为,形式上似乎不符合文件存储于服务器提供下载或者播放才构成直接侵权的标准(业内称之为服务器标准),所以有一定争议和迷惑性。其实以前也有,比如隐藏链接地址的深度链接(即盗版者使用的是正版内容的深度链接,但是通过显示自己的广告等方式谋取商业利益)。
对此类行为,不同的法院和版权执法机关曾有过不同的应对方式,有些人提出所谓“用户感知标准”,即以用户感知作为认定直接侵权条件,这两种标准一度颇有争议。多年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长达两三万字的判决书把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我个人赞同判决书的观点,赞成服务器标准并未过时,至于存在的某些问题,有些已经修改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些则可以通过对技术事实进行深度调查后再对法律进行解释予以解决。
笔者认为对于网络平台上用户特别是商户提供低价销售热门影视剧播放网盘链接或者其他网络工具的行为,可以考虑的法律抓手并不限于版权法,还包括反不正当法、电商法、民法典等。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角度从网盘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和内容管理责任,网络分发即销售渠道的电商平台的平台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搜索服务商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等角度来共同解决,即这些平台经营者必须主动履行一些主动屏蔽热播剧等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对于热播影视剧应当预见到不可能以极低价格有零售,所以平台应当主动采取管理措施;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必须及时积极采取积极措施,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以上所说的平台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无论从民法典侵权编的帮助侵权、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红旗原则,还是电商法的平台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均可以找到法律依据。
版权司法定价困境
为什么还是有很多盗版没有得到有效打击呢?
笔者认为问题根源在于版权司法定价困境:对于权利人正当打假来说,需要自行培养法律专业人员或者外聘律师进行监测、取证、公证,举报、诉讼等维权行动,成本高周期长,但是版权的判赔即版权的司法定价却不能与维权成本相匹配。虽然目前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最高可达500万元,但是大部分法院一年甚至几年也难以出一个500万元的判决。
法院判赔不高也是有客观原因的,2009年央视有过打盗版年赚千万的报道,说的是有企业看到打盗版的商机,而从事商业性诉讼维权,在法院保护版权判赔提高的趋势下,产生了大量不仅仅是影视剧还包括图片、字体、音乐、文字作品等版权代理企业,向权利人购买版权而发起批量商业性维权诉讼。这不仅导致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剧增,而且存在未经真实充分授权甚至骗取权利人授权,以诉讼方式压迫和解、勒索海量企业不合理费用等问题,由此导致法院不得不调低判赔以遏制这种商业性的诉讼数量。以笔者从事一线知识产权诉讼的实践经验来看,版权普遍存在单个或者少量作品价值不高,但是往往需要批量提起诉讼,而目前发达地区法院往往案多人少,对受案数量几乎有先诉调拖延立案等控制,这个问题最近几年也越来越严重。
如果说法律规则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人共同体的智慧来解决,商业层面的利益争夺则已经超过法律层面,企业对版权的经营不能主要倚重版权法律保护变现,版权经营首先应当是商业经营,版权保护也应当首选技术保护,市场争夺主要依靠版权优质内容生产争夺市场,设计合理的分层次分销机制获得不同支付能力的用户付费。目前对长视频侵权和利益损失最大的,可能是短视频分流了相当多的用户时间。
对于短视频切条等方式实施侵权的,需要律师和企业法务共同研究和法院发挥司法智慧,笔者建议企业在分销时不要把版权维权一并授权给视频平台,或者要保留自己也可以维权的权利。版权作为私权,不能指望国家公权力纳税人用财政去进行行政保护打盗版,虽然目前这种行政手段还不可或缺,但仍然需要权利人自己积极监测和举报,企业自己才是保护自己版权的第一责任人和利害关系人。
目前长视频卖给网络视频平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般多为独家许可,会一并授权维权诉讼,一些主流视频平台也有成熟的专业法务团队,但在短视频兴起后出现无所不包的全业务大型网络平台的内部利益冲突问题,即大平台除了有长视频业务也有短视频业务,所以同一个企业的法律部打击短视频侵权时会投鼠忌器,害怕损害自家短视频业务的竞争优势。有些长视频大平台与短视频大平台之间会有诉讼和解,可想见应当伴有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利益交换,但是这种利益交换无法让生产制作的原始版权人得到相应的利益补偿,所以只有原始权利人保留自己的维权权利。要积极通过行政举报、诉讼等途径,推动对短视频切条等方式侵犯长视频版权问题进入诉讼,逐步提高判赔,把短视频平台责任通过个案明确起来。要么短视频平台出钱补偿版权人,要么通过诉讼承担管控不到位的赔偿责任。笔者一直主张少抓人多赔钱,通过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和用户自觉尊重知识产权。但是最好也不要巨额罚款,否则企业连法务成本都收不回来,企业也难以有动机采取充分的技术监测和维权行动。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目前版权赔偿过高与过低同时存在,比如一张图片单独起诉,不同地区法院以前有判决4000~5000元,现在也有判1000元的,而市场购买价格大约50~200元。相对于市场售价,1000元的赔偿标准并不低,但是法院给的赔偿包括个案中版权的正常市场价值,侵权过错导致的惩罚性赔偿,以及律师费。在洽谈和解时,个别不良企业会直接以判决书1000元作为索要若干被保全证据要求购买及和解的图片的计价依据,这里面其实本来不应该包括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而应该以市场价作为正常商业交易的依据,这就是笔者所说的侵权司法定价要与版权市场定价相匹配。高不高不能只看金额本身,而要看具体金额包含的版权标的的市场价格,既不能让提高赔偿停留在文件和立法层面,到实际判决中拿不到充分的赔偿,也不能放纵过高知识产权索赔给正规企业造成过重的法律风险负担。
(作者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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