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10月15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其中提出,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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