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逾31亿!李传良曾让人用拉杆箱装钱500万转移

涉案逾31亿!李传良曾让人用拉杆箱装钱500万转移

qifei168 2024-10-15 国内 360 次浏览 0个评论

2020年9月,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涉嫌严重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时隔4年,李传良贪腐案有了新进展。

涉案逾31亿元,查封相关房产102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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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简历显示,李传良生于1963年9月,黑龙江鸡西人,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9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他曾任鸡西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国资办主任,市农业开发办主任等职。2012年1月,他出任鸡西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4年5月任鹤岗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7年3月,他辞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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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0年9月消息,李传良涉嫌严重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长、市政府副市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骗取、侵吞等方式,贪污巨额国有资金;涉嫌收受他人贿赂;长期搞钱色交易。李传良为躲避调查目前已逃至境外,并向境外转移部分涉案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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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报》用一个半版刊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披露了外逃的鹤岗市原副市长李传良的贪腐详情。

公告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犯罪地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将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交由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630927423X,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鸡西市财政局原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鸡西市原副市长、鹤岗市原副市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47号2栋12层2号。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传良于2018年11月15日逃匿境外,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其发布通缉令。

检察院申请内容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牡检没申〔2024〕1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鸡西市副市长、鹤岗市副市长期间及辞去公职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92586.01196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92.1128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国有资金注册公司、擅自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工程,违法所得及收益共计人民币7325.185136万元。犯罪嫌疑人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传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有证据证明前述在境内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告称,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李传良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应当提供与李传良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应当提供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据材料。如不按规定申报权利,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公告期间本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审理。

用拉杆箱转移500万现金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3月15日,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公布的《孙成祥、董玉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李传良向境外转移财产的细节。

孙成祥原为鸡西滨港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1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9日经牡丹江市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董玉琨原为鸡西市财政局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病退),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9日经牡丹江市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

牡丹江市东安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时任鹤岗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传良(原鸡西市副市长、现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在逃)欲向香港转移违法所得人民币500万元(系李传良以虚假项目套取的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励资金)。李传良指使刘某1(另案处理)准备钱款并向深圳市运送,指使被告人孙成祥在深圳市接收并向香港转移钱款。

刘某1根据指示将李传良平时交给其保管的人民415万元现金装到五个拉杆箱后,安排李某2、李长奇、尹某、谭某、潘某等五人于2014年7月9日从鸡西市出发乘飞机将上述拉杆箱携带转移至深圳市,同时安排被告人董玉琨于同日从北京市出发乘飞机将其在北京市为李传良保管的85万元现金携带转移至深圳市。

六人在深圳会合后,由董玉琨将500万元现金重新装箱交接给孙成祥。后孙成祥让其侄子陈某、陈某的朋友汪某和黄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到银行将其中490余万元现金转存汇款至李传良事先联系的香港兑换店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汇款后孙成祥携带剩余现金出境至香港,到该香港兑换店将该490余万元兑换成的600万元港币提出,并在香港将600万元港币及剩余人民币现金交给李传良。李传良将其中的50万元港币交给孙成祥存入孙成祥名下香港汇丰银行账户中,后被李传良陆续取用。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成祥以转移方式帮助李传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董玉琨以保管、转移方式帮助李传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人民币85万元。

外逃犯罪分子,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职务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外逃,在暂时抓不到人的情况下,就无计可施了吗?2013年1月1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其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个规定就是要解决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导致赃款赃物无法处理的问题。

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通过法律对缺席审判作出制度安排,剑指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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