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现行资源税税率和税目不利于减少碳排放

专家:现行资源税税率和税目不利于减少碳排放

qifei168 2024-10-14 国外 637 次浏览 0个评论

针对现行环境税收制度存在的对环境行为的调节力度不强、促进实质性绿色创新不足、引导绿色消费和生产的激励有限、促进碳减排作用有待提升等问题,专家们建议进一步深化环境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管理与政策研究所所长、环境保护税研究中心研究员董战峰等专家近日在《北京行政学院学报》上撰文认为,环境税收制度创新应进一步强化其对环境行为的调节功能、挖掘其对绿色生产力的培育功能、激发其对绿色消费与生产行为的引导功能,拓展其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支撑作用。

环境税收制度不仅具有环境治理的天然属性,同时在调节绿色生产和消费上有制度优势。环境税收制度创新对持续深入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董战峰介绍,环境税收制度通过确定污染物、调控污染行为惩罚力度、加大环保行为激励程度等方式,运用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主要绿色税种,在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构建生态清洁优美的美丽中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环境税收制度通过内在的税制激励,运用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制形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加快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此外,环境税收制度借助“多税共治”“多策组合”的复合税制优势,在供给端调节绿色生产、投资和研发,在需求端鼓励绿色消费、遏制高排放消费,在流通环节畅通绿色节能链条、发展循环经济,将源头防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多环节深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但专家们也发现,环境保护税作为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主体税种,主要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征税,环境行为调控范围偏窄,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效果有限。

董战峰介绍,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不完善,对环境调节功能有待加强。一方面,环境保护税税额征收标准整体偏低,促使企业主动污染减排的激励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我国西部等环境保护税税率标准较低地区容易吸引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入驻,成为“税收洼地”。

专家:现行资源税税率和税目不利于减少碳排放

环境税收制度在调节绿色生产和消费上有制度优势。摄影/章轲

专家们的研究还发现,我国整体税制绿化度不高,削弱了其在污染物排放上的刚性约束作用。2022年,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入占环境税收制度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89%,在国际上仍处于较低水平。

研究发现,当企业预期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时,非发明专利申请显著增加,财税手段会使得企业选择“为扶持”而创新。非国有企业同样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策略创新行为。企业创新活动可能更多是末端治理创新而非源头管控创新,并且这种创新活动存在比较强的路径依赖,即企业绿色创新活动集中在提高化石能源使用效率和在末端降低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并未实现根本上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新能源领域创新。

董战峰等专家介绍,目前,消费税作为直接调控绿色消费的关键税种,在引导绿色消费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产品消费方面,作用依然不足。现行消费税绿色应税税目有限,限制了绿色消费的调节范围。如煤炭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煤炭的化工产品、一次性塑料制品、杀虫剂、高端染料行业产品等,并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我国消费税多在生产环节征税,减弱了消费者对税收成本的直观感受,不利于向消费者传达绿色消费的政策意图。

研究发现,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作为间接调控绿色生产与消费的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对绿色消费和生产的激励也同样有限。研究表明,环境保护税对公众绿色消费水平的影响,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受教育水平低的地区难以发挥作用。环境税收制度在生产端绿色约束效果也不强。

“我国尚未形成对碳减排具有约束力的环境税种。”董战峰介绍,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作为与碳排放密切相关的绿色税种,其碳减排效应明显不足。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并未包括二氧化碳排放,其降碳的效应微弱。

此外,现行资源税税率和税目不利于减少碳排放。我国多数省(区、市)执行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低于6%,而天然气的碳排放水平低,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也为6%,这不利于引导企业绿色低碳节能生产。专家介绍,我国对绿色低碳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并未覆盖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碳捕捉和封存等技术的研发及应用,以及个人绿色低碳消费等方面。

专家们表示,现行环境税收制度需要进一步深化环境税收制度改革,包括优化环境保护税、拓展资源税、健全消费税等税种,以及研究开征碳税,完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征管等。

在具体改革方向上,专家们建议,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光污染、建筑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治任务较重、具备征管能力的污染因子列入环境保护税税目,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制定税额分档制度和建立税额标准定期评估机制,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的针对性。完善对地方环境税收征管的监督与考核机制,提高环境税收征管效率。加大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优惠力度,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应根据其绿色生产、研发、投资的特征和需求,强化精准税收支持。

同时,加大污水处理费、固体废物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水价、电价、天然气价格水平等,通过成本补偿的方式创造合理约束高耗能、高污染的税费政策环境。通过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其征税环节后移并实行价外征收,调整相关税目的税率等措施,引导绿色消费和生产活动。适度提高煤、原油等资源税税率,给予天然气开发必要的资源税优惠,研究开征碳税,增加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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