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翔峰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翔峰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罗原灯因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罪所得将被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刘翔峰在湘雅二医院工作期间,为牟取额外手术费用,单独或伙同罗原灯夸大患者病情、虚构病征,对6名不具备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导致5人重伤、九级伤残,1人轻伤。他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引进医药产品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66万余元。此外,刘翔峰利用主持或参与手术的工作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人员回扣358万余元,非法侵占价值193万余元的手术耗材。这些手术耗材已被依法收缴。
法院认为,刘翔峰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但他有自首、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事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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