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债务纠纷案件。2018年,贾某向朋友朱某借款22多万元用于创业,并让当时尚未成年的儿子小贾也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偿还期限到来时,贾某不幸去世。朱某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贾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让小贾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小贾的民事权益,不予支持。由于小贾签字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朱某要求将小贾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对于贾某遗留的债务,小贾仅需在继承父亲遗产的限度内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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